被告人周某淘涉嫌詐騙罪一案辯護詞(2)

辩护词

四、 被告人周某淘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並願意交納罰金,建議對其依法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十二條之規定,緩刑適用於判處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且符合四個條件:(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

四、被告人周某淘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並願意交納罰金,建議對其依法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十二條之規定,緩刑適用於判處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且符合四個條件:(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條件的犯罪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淘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況,可能被判處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案系財產犯罪,被告人周某淘的詐騙行為也沒有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也沒有造成特別惡劣影響和其他嚴重後果,屬於犯罪較輕的情形。被告人周某淘案發後積極退贓,且自願認罪,願意全額繳納罰金,表明有悔罪表現。被告人周某淘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偶犯且當庭保證不會再犯,應當認定為沒有再犯危險。被告人周某淘一貫表現良好,在其居住的北京有正當的職業和生活,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不會有重大不良影響,故被告人周某淘在本案中完全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

周某淘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主觀惡性小,其本人對自己的行為已經感到非常後悔,並表示表示願意改過自新,絕不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檢舉楊俊涉案的相關情況,望法院進一步核查。
綜上,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淘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且未依法認定其為從犯,導致對周某淘的量刑畸重,建議一審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對周某淘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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