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李XX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李XX涉嫌涉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經法庭調查,查閱案卷材料,辯護人現依法發表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對於事實部分,辯護人主要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李XX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李XX涉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經法庭調查,查閱案卷材料,辯護人現依法發表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對於事實部分,辯護人主要意見如下:
一、李XX並未在XX總公司會員中心工作過,起訴書該指控不實
根據李XX在偵查階段的第一次次詢問筆錄和第一次訊問筆錄,李XX的工作經歷是,“我是2012年9月在XX公司九龍分公司會員中心上班,後來調到楊某坪分公司會員中心,在2014年8月,XX公司甲地分公司成立,我就到甲地分公司會員中心工作了”。李XX從未在XX總公司會員中心工作。
對於定罪與量刑部分,辯護人主要意見如下:
一、李XX系受領導指派、奉命參與實施一定幫助行為,作用較小,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便要追究李XX刑事責任,李XX發揮幫助作用,且作用較小、地位較低,系從犯,屬於“犯罪較輕”。
(一)李XX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要事實
1.李XX是在2012年9月被招聘進入XX公司工作,此後按照XX公司的安排到甲地分公司會員中心工作。李XX的工資約為每月10000元左右,其中基本工資1800元,工齡工資200元,績效獎金9000元,主要來自客戶的預付定金20%的一部分。雖然XX公司的很多預付定金並不是真實的,而是一種集資手段,但作為基層員工,李XX並不清楚該情況,無法決定對哪些畫作預付定金,也不知道怎麼分配預付定金。與推广部員工相比,推广部員工是集資越多,收入越高,而且每月能達到數萬元。李XX的工資收入較低,而且與犯罪活動關聯並不大。
該事實說明,李XX是被動參與實施本案的犯罪事實,不具有主動性。
2.李XX在XX公司工作以來,一直都在會員中心擔任會籍顧問,從未調入XX公司的“一線部門”——推广部,對XX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直接實行行為。沙某壩分公司主管兼任甲地分公司主管龐XX傳送給李XX、何XX、劉XX等人的郵件可以證明,李XX的主要工作都是執行XX公司上層已經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包括辦理支付“預付定金”、二次銷售會員資格、畫作出入庫、委託銷售、打折等手續,並未參與制定這些制度。
該事實說明,李XX在XX公司的犯罪活動中,系受領導指派而奉命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發揮了幫助作用,且作用比較小。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李XX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李XX涉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經法庭調查,查閱案卷材料,辯護人現依法發表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對於事實部分,辯護人主要意見如下:
一、李XX並未在XX總公司會員中心工作過,起訴書該指控不實
根據李XX在偵查階段的第一次次詢問筆錄和第一次訊問筆錄,李XX的工作經歷是,“我是2012年9月在XX公司九龍分公司會員中心上班,後來調到楊某坪分公司會員中心,在2014年8月,XX公司甲地分公司成立,我就到甲地分公司會員中心工作了”。李XX從未在XX總公司會員中心工作。
對於定罪與量刑部分,辯護人主要意見如下:
一、李XX系受領導指派、奉命參與實施一定幫助行為,作用較小,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便要追究李XX刑事責任,李XX發揮幫助作用,且作用較小、地位較低,系從犯,屬於“犯罪較輕”。
(一)李XX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要事實
1.李XX是在2012年9月被招聘進入XX公司工作,此後按照XX公司的安排到甲地分公司會員中心工作。李XX的工資約為每月10000元左右,其中基本工資1800元,工齡工資200元,績效獎金9000元,主要來自客戶的預付定金20%的一部分。雖然XX公司的很多預付定金並不是真實的,而是一種集資手段,但作為基層員工,李XX並不清楚該情況,無法決定對哪些畫作預付定金,也不知道怎麼分配預付定金。與推广部員工相比,推广部員工是集資越多,收入越高,而且每月能達到數萬元。李XX的工資收入較低,而且與犯罪活動關聯並不大。
該事實說明,李XX是被動參與實施本案的犯罪事實,不具有主動性。
2.李XX在XX公司工作以來,一直都在會員中心擔任會籍顧問,從未調入XX公司的“一線部門”——推广部,對XX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直接實行行為。沙某壩分公司主管兼任甲地分公司主管龐XX傳送給李XX、何XX、劉XX等人的郵件可以證明,李XX的主要工作都是執行XX公司上層已經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包括辦理支付“預付定金”、二次銷售會員資格、畫作出入庫、委託銷售、打折等手續,並未參與制定這些制度。
該事實說明,李XX在XX公司的犯罪活動中,系受領導指派而奉命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發揮了幫助作用,且作用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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