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一審辯護意見3

辩护词

根據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李XX具備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三、李XX系初犯,不具備專業的金融與法律知識,其被動參與犯罪活動,沒有能力…

根據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李XX具備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三、李XX系初犯,不具備專業的金融與法律知識,其被動參與犯罪活動,沒有能力識別XX公司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足見其主觀惡性小。李XX離開XX公司後,在一家醫院工作,雖然收入較低,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但認真工作,一貫表現良好,堅持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換取收入,足見其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後悔參與犯罪活動,且目前社會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較小。李XX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悔罪,願意按照法庭的安排,退還犯罪所得。懇請法庭在定罪量刑時酌情考慮以上事實。
 
四、李XX在2016年11月生產,現仍處於哺乳期,兒子某某需要李XX的照顧。雖然李XX在醫院的工作收入較低,但對兒子的健康仍十分重要。懇請法庭再是否對李XX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如何執行等問題上,考慮李XX這一特殊情況。
 
五、對本案的定罪量刑,還應綜合XX公司非法集資案中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相關法院對XX丙地分公司、楊某坪分公司,主要起訴了分公司負責人、大總監,沒有起訴會員中心主管或負責人。本案中,甲地分公司的其他部門包括財務部、培訓部等部門負責人也沒有被起訴,李XX的主管龐XX也沒有被起訴。雖然這些事實並不影響李XX的犯罪行為,但如果不考慮這些事實而對李XX處罰過於嚴厲,則又有違刑法第四條“平等適用刑法”和第五條“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李XX的確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為,但系受領導指派而奉命實施,且犯罪作用較小,依法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懇請法庭宣判李XX無罪。
即便要追究李XX的刑事責任,李XX也是幫助犯,地位與作用較小,系從犯,屬於“犯罪較輕”,且具備自首情節,依法可免除刑事處罰。李XX認罪悔罪,願意退贓,且處於哺乳期,家庭經濟困難。懇請法庭對李XX定罪免罰,或依法判處緩刑,並從輕判處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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