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公司管理結構來看,王某類的供述及其他證據能夠顯示,劉某某的直接領導是南方大區經理夏xx,夏xx只是AA投資有限公司下設的一個部門中中的負責人,夏xx上面還有副總經理,副總經理上面還有總經理。劉某某不僅要受到這3層領導的管理,其公司的…
其次,從公司管理結構來看,王某類的供述及其他證據能夠顯示,劉某某的直接領導是南方大區經理夏xx,夏xx只是AA投資有限公司下設的一個部門中中的負責人,夏xx上面還有副總經理,副總經理上面還有總經理。劉某某不僅要受到這3層領導的管理,其公司的其他事務也要受到AA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各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如經費申請要受到財務部管理,人員招聘要受到人事部的領導等)
3.劉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公司系王某類等人成立,公司的經營模式也是由王某類等人商議後實施。劉某某在公司的組織、策劃、成立階段,並沒有參與。
4.劉某某對分公司的人財物等均沒有決定權,需要層層上報層層審批,其屬於被動接受工作安排。
5..劉某某獲利較少,起訴書載明涉案資金9千餘萬,但劉某某僅獲得了極少一部分利益,劉某某工資(共計78959元),劉某某某某寶提成(60228.72元),共計收入13萬左右。從獲利金額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劉某某的作用地位較小。
辯護人收集到類似案例,案號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775號,同樣為地區負責人,在量刑時認定了從犯,希望法院能認定劉某某的從犯地位。
三、本案系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
辯護人舉示了相關證據,能夠證明AA某某小貸,AA投資管理,CC某某網路科技,上海某某金融,深圳某某網路科技公司等均被稱為某某集團。各公司對外均是以集團名義開展活動。集團一開始是某某小貸先成立,成立之初是用自有資產放貸,某某小貸也有相關的資質,后王某類等人為了給某某小貸提供資金源,先後成立了AA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CC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辯護人認為,應該將某某集團視為一個整體,不應對各公司分別評價,集團成立之初是從事的合法經營活動,集團成立之初並非為犯罪而成立。所以,本案屬於是單位犯罪。
四、雖然起訴書認定了劉某某的自首情節,但需要強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大點,第4小點之規定,對於自首情節,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來確定減少刑期的幅度。
劉某某、馮某並非只是電話通知到案,其早在BB立案前5個月,也就是3月22號左右,就到AA經偵支隊報案,後又與BB警官取得聯絡,並且書寫並郵寄報案材料等給BB經偵。在AA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案發後,劉某某、馮某還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協助公安機關統計投資人資料等,帶領客戶到經偵做詢問筆錄,幫助下載客戶合同,及時通知客戶,避免繼續投資,積極為偵查機關提供夏xx的線索材料等。
這些足以表明劉某某、馮某自首的態度,動機、時間、方式等是非常積極的。希望法院在量刑時對劉某某、馮某予以最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五、劉某某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劉某某並非因為貪利而實施犯罪,其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陷入了錯誤認識,進入了一個非法公司。劉某某進入公司,並非像起訴書指控的那樣在明知公司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許可資格的情況下,實施犯罪活動的。
1.劉某某在進入公司前,查詢了“全國企業資訊徵信系統”查詢結果顯示該公司證照齊全,無不良記錄。作為一個普通人,不可能對公司是否為屬於需要獲得融資許可的公司有一個準確的判斷和認識。如果公訴機關是以只要行為人沒有看到公司有融資許可證,就推斷行為人主觀明知公司未取得許可,進而推斷其屬於直接故意犯罪。那麼所有的投資者,所有的員工都與劉某某、馮某的認識相同。如果以指控邏輯來推斷的話,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投資人明知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而進行投資,投資人具有嚴重過錯?
3.劉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公司系王某類等人成立,公司的經營模式也是由王某類等人商議後實施。劉某某在公司的組織、策劃、成立階段,並沒有參與。
4.劉某某對分公司的人財物等均沒有決定權,需要層層上報層層審批,其屬於被動接受工作安排。
5..劉某某獲利較少,起訴書載明涉案資金9千餘萬,但劉某某僅獲得了極少一部分利益,劉某某工資(共計78959元),劉某某某某寶提成(60228.72元),共計收入13萬左右。從獲利金額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劉某某的作用地位較小。
辯護人收集到類似案例,案號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775號,同樣為地區負責人,在量刑時認定了從犯,希望法院能認定劉某某的從犯地位。
三、本案系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
辯護人舉示了相關證據,能夠證明AA某某小貸,AA投資管理,CC某某網路科技,上海某某金融,深圳某某網路科技公司等均被稱為某某集團。各公司對外均是以集團名義開展活動。集團一開始是某某小貸先成立,成立之初是用自有資產放貸,某某小貸也有相關的資質,后王某類等人為了給某某小貸提供資金源,先後成立了AA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CC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辯護人認為,應該將某某集團視為一個整體,不應對各公司分別評價,集團成立之初是從事的合法經營活動,集團成立之初並非為犯罪而成立。所以,本案屬於是單位犯罪。
四、雖然起訴書認定了劉某某的自首情節,但需要強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大點,第4小點之規定,對於自首情節,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來確定減少刑期的幅度。
劉某某、馮某並非只是電話通知到案,其早在BB立案前5個月,也就是3月22號左右,就到AA經偵支隊報案,後又與BB警官取得聯絡,並且書寫並郵寄報案材料等給BB經偵。在AA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案發後,劉某某、馮某還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協助公安機關統計投資人資料等,帶領客戶到經偵做詢問筆錄,幫助下載客戶合同,及時通知客戶,避免繼續投資,積極為偵查機關提供夏xx的線索材料等。
這些足以表明劉某某、馮某自首的態度,動機、時間、方式等是非常積極的。希望法院在量刑時對劉某某、馮某予以最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五、劉某某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劉某某並非因為貪利而實施犯罪,其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陷入了錯誤認識,進入了一個非法公司。劉某某進入公司,並非像起訴書指控的那樣在明知公司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許可資格的情況下,實施犯罪活動的。
1.劉某某在進入公司前,查詢了“全國企業資訊徵信系統”查詢結果顯示該公司證照齊全,無不良記錄。作為一個普通人,不可能對公司是否為屬於需要獲得融資許可的公司有一個準確的判斷和認識。如果公訴機關是以只要行為人沒有看到公司有融資許可證,就推斷行為人主觀明知公司未取得許可,進而推斷其屬於直接故意犯罪。那麼所有的投資者,所有的員工都與劉某某、馮某的認識相同。如果以指控邏輯來推斷的話,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投資人明知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而進行投資,投資人具有嚴重過錯?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