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涉嫌詐騙罪案一審辯護詞1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黃某本人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本案一審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會見了黃某,影印了相關證據材料,結合本案證據材料,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起訴書指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於…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黃某本人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本案一審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會見了黃某,影印了相關證據材料,結合本案證據材料,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起訴書指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於起訴書指控,陳某某在巫山銷售蟲草子實體片25份,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同時,證據要達到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即:(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法庭舉證、質證,辯護人認為,僅有所謂的“被害人”陳述,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證明所謂的“被害人”購買過蟲草子實體片及購買過多少份蟲草子實體片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排除所謂的被害人虛構購買或購買份數的事實,騙取賠償的可能性。
1.部分被害人提到其購買過蟲草子實體片,但是現有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購買數量及金額情況的,主要有以下幾人,數量共計10份,金額共計51000元。
姓名 本人提及購買數量及金額 僅有被害人的陳述,無其他證據,如未提供實物及提示書等材料的。
孫某某 5份,25500元
劉某某 1份,5100元
張某某 1份,5100元
王某某 1份,5100元
熊某某 1份,5100元
龔某某 1份,5100元
2.從證據材料來看,公訴機關舉示了調取或接收證據的清單,但沒有提供實物及照片予以證明清單內容的真實性,也屬於是無其他證據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證明所謂的“被害人”購買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的證據仍然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 該部分數量共計:9份,金額共計:45900元。
姓名 數量及金額 提供了調取,接收清單,但未見實物及實物圖片,不能證明提供的證據清單的內容的真實性。
李某某 1份,5100元
文某某 1份,5100元
李XX 1份,5100元
顏某某 1份,5100元
黃XX 5份,25000元
    3.據法庭發問環節可以得知,藏極草蟲草子實體片有多個銷售渠道,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排除各所謂的“被害人”是從其他渠道購買的可能,即證明與黃某等人的銷售行為有關的證據也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二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人認為本案屬於是民事糾紛,不是與是詐騙行為。
一、黃某等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從主觀方面惡言,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刑事詐騙的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是“無對價或者代價極低地佔有對方財物”,而民事欺詐的核心在於“以相對較低的成本促成交易從而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從主觀角度出發,民事欺詐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而採取了欺詐的手段,雙方的交易中存在瑕疵;而刑事詐騙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無對價或者代價極低的方式佔有對方財物而採取了欺詐的手段,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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