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涉嫌詐騙罪案一審辯護詞1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柯某某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柯某某涉 詐騙罪 一案的辯護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辯護人的總意見為: 對起訴書指控柯某某構成詐騙罪的罪名以及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柯某某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柯某某涉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辯護人的總意見為:
對起訴書指控柯某某構成詐騙罪的罪名以及認定的犯罪犯罪有異議。辯護人認為綜合全部在案證據材料,柯某某不具備詐騙的主觀故意,認定柯某某構成詐騙罪的主觀犯意證據鏈斷裂,柯某某不具備詐騙的客觀行為,且不排除吳某將責任推諉給柯某某的合理懷疑,即指控柯某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明標準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柯某某不構成詐騙罪。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內容(詳見附件1),能夠推斷起訴書在認定“柯某某明知某某平臺是詐騙平臺仍然參與加盟”這一事實中,應當透過證明舉證柯某某是“如何知道某某公司詐騙?知道的某某平臺細節具體是什麼?”等方面的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明體系。綜合全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證實柯某某明知某某平臺是虛假平臺而加盟的證據不足。
     一、柯某某不具備詐騙的主觀犯意,即柯某某並不知道某某平臺是假平臺。
   1. 柯某某當庭供述,在簽約前自己已確認廈門某某貨幣兌換電子預約平臺合法性。
南京某某投資管理公司之所以與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簽約,是因為:
首先,辯護律師在會見柯某某時,柯某某陳述在2015年1月初,柯某某多次接到廈門某某的招商部員工徐XX的電話,告知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是全國首批有貨幣兌換資格的公司,有廈門外匯管理局的批文,讓柯某某做其代理,代理的收益全國都是統一的,此時柯某某並不認為這項業務具有合法性;
其次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和遼寧AA貨幣公司同時向柯某某推薦這項業務,改變了柯某某對於這項業務法律屬性的認識;
最後,柯某某為了確認此項業務的合法性,於2015年3月31日親自去廈門某某公司在南京的一級代理商南京MM公司進行考察,向MM等人詳細地諮詢這項業務的合法性,柯某某確信了廈門某某貨幣兌換電子預約平臺的合法性,並透過私人賬戶向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打過去三十萬代理費,做了二級代理商;
在合同簽訂後,柯某某電話告知公司的法務人員董MM,讓其稽核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不久,董MM電話告知柯某某說“沒問題”。
至此,柯某某最終確定這項業務的合法性!
2.吳某筆錄證實直到案發,柯某某一直遭受矇騙
在吳某的第1次訊問筆錄中(部分節錄):“2015年3月30日成為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會員單位,一直到7月15日左右,我們一直在做網上炒外匯業務。7月15日的時候,廈門某某南京營運中心吳M通知我某某平臺禁止開戶,以前在開了戶的客戶還是要繼續為他們服務,至於為什麼要停止開戶吳M沒有告訴我。”
筆錄中的相關內容證實:南京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在合法經營。即使平臺涉嫌違法設立,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也一直隱瞞代理商!
3.吳MM的筆錄不能證實吳MM本人、汪某或者徐XX已經告知柯某某某某平臺的真實面目。
吳MM在其第八次訊問筆錄中,僅供述“徐XX可能就跟演變公司聯絡了說明了這個規則。ZZ公司在瞭解了會員單位的收益規則後,·2015年3月底,ZZ公司的老闆柯某某來到我們公司,找我們談想成為某某公司的會員單位,當時是我和汪某接待的。·····”。辯護人提請合議庭注意兩點,第一,這裡的“可能”是吳MM的手寫字型,原列印字型為“立刻”,這足以表明吳MM並不瞭解徐XX和柯某某之間交談的內容,包括徐XX是否知道某某平臺是欺詐平臺,徐XX是怎麼向柯某某描述的某某平臺,柯某某是否明確知道某某平臺是假平臺;第二,吳MM在其筆錄中沒有供述自己是如何向柯某某描述的某某平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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