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涉嫌詐騙罪案一審辯護詞2

辩护词

4. 汪某的筆錄同樣不能證實汪某本人、吳MM或者徐XX已經告知柯某某某某平臺的真實面目。 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汪某在其筆錄中同樣沒有提及是如何向柯某某描述的某某平臺情況。 5 、安某某的筆錄 同樣不能證實安某某本人、吳MM或者徐XX已經告知…

4.汪某的筆錄同樣不能證實汪某本人、吳MM或者徐XX已經告知柯某某某某平臺的真實面目。
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汪某在其筆錄中同樣沒有提及是如何向柯某某描述的某某平臺情況。
5、安某某的筆錄 同樣不能證實安某某本人、吳MM或者徐XX已經告知柯某某某某平臺的真實面目。
安某某在其第二次筆錄中交代,“2015年3月底的時候,ZZ公司的老總柯某某就到了我們公司來簽訂代理商合同,當時我還和柯某某聊天,柯某某告訴我他之前也是在類似某某的平臺上搞過代理,但是覺得某某平臺的提成比其他平臺高,所以才想錢某某平臺的代理商”
6. 缺少徐XX的筆錄。
    本案中,徐XX的筆錄是證實柯某某是否知道某某平臺是否是假平臺的關鍵證據。柯某某接觸瞭解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是因為徐XX頻繁的給柯某某打電話、發QQ資訊,推銷廈門某某貨幣兌換有限公司的電子盤外匯業務。徐XX的身份是江蘇MM資產有限管理公司招商二部的員工,他是本案的關鍵人物。
徐XX介紹推銷的內容直接決定柯某某涉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特提請貴院在對全案進行審查時注意這一點。
7.吳某的筆錄和柯某某相互矛盾,不能採信。
 
    8.柯某某在偵查階段前第一到7次訊問做的有罪供述是為了保護吳某。
參照《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採信庭前供述。”辯護人認為鑑於李某成庭審中的供述與庭前供述不一致,且對於庭審翻供做了合理解釋,懇請法庭綜合全案證據,切實審查柯某某是否具備詐騙的犯意。
 
二、柯某某並沒有直接和具體的參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柯某某雖然是南京YY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但是並不是南京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並且根據柯某某相關的訊問筆錄,辯護人與柯某某的會見了解以及吳某的相關訊問筆錄,其實際職能只是瞭解有關外圍政策,負責聯絡平臺,負責公司財務,並不參與公司內部具體管理以及業務執行,對本案起訴的詐騙事實並不瞭解。即起訴意見書指控的詐騙方式方法屬於公司內部具體運作,這一點也得到了吳某供述的印證“柯某某是公司法人,在做某某的時候,它主要是前期在跟MM公司聯絡,廈門某某業務,簽訂合同之後他基本就沒管了。平時很少來公司,公司業務方面的就由我和祈某負責。只是遇到重大的事情我要向他彙報由他做決定,比如7月份的時候有個叫曾某的客戶投訴到某某總公司去了,總公司要求我們YY退10萬元給曾某,這個事情我請示了柯某某之後,柯某某同意了我們才退錢給曾某的。還有就是每週我會透過QQ將某某總公司返多少錢給我們告訴柯某某,他主要是核對一下某某公司是否按照這個數目將錢打到他的卡上。還有就是公司要添置什麼大型裝置,有大的開銷的時候,他要來公司和財務核對一下。業務開展和人事任免柯某某基本不管,都是由我和祈某來負責,有變化就和他彙報一下就行了。”
在某某平臺執行活動中柯某某根本沒有參與其中。這一事實可以從受害人的證言得以客觀證實,而且,就受欺詐群眾的詢問筆錄中,也沒有任何人直接提到柯某某本人,更沒有人說到柯某某在某某平臺中實施了任何的客觀行為。這些證據都證明了,柯某某本人並未參與到酉陽的銷售活動中。
實際情形是,柯某某的實際職能只是瞭解有關外圍政策,發放工資,並不參與公司內部具體管理,對本案起訴的詐騙事實並不瞭解。儘管其在事後也根據股東的身份分到了錢,但是,單純就這一行為來看,並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柯某某對某某平臺運營根本不知情,雖然柯某某拿到了利益份額,但是,這一份額也只是他應該拿到的股東利益,而不是在共同欺詐之下的違法所得,更談不上詐騙罪的贓款所得。
把柯某某納入被告人之列,實際上是把他作為共同犯罪予以對待。但是,既然柯某某並沒有參與活動,也欠缺具體銷售欺詐的故意,犯意聯絡就更是欠缺。在共同犯罪需要共同行為、共同故意與犯罪聯絡的前提下,我們在認定時也必須嚴格按照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予以判定。因此,就柯某某的個人行為來看,認定柯某某構成詐騙罪就明顯不合適。
 
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以上辯護意見,並對柯某某做出公正合理的無罪判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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