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劉某則在本案屬於從犯。 (1)根據2001年最高法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精神,單位犯罪原則上不分主從,但具體案件可以分主從;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分主從;…
1. 劉某則在本案屬於從犯。
(1)根據2001年最高法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精神,單位犯罪原則上不分主從,但具體案件可以分主從;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分主從;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對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應當減輕或免處處罰。
(2)本案公訴機關是以單位犯罪起訴至法院,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趙某的行為針對公司張某、肖某、韓某和本案同案儀某來講,從公司出資方面、建設公司平臺、犯意提起等概念,虛構第三方團購方等以及具體的犯罪指揮、組織培訓、職務、結構地位、獲利分配等方面,趙某起次要作用,應屬從犯。
2. 被告人趙某到案後一直如實供述,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 被告人趙某無犯罪前科,是初犯,A公司是他研究生畢業後的第一份職業,他進入公司前不知道公司的經營內容,就是找一份工作的心態加入A公司,應屬初犯。
4. 被告人趙某認罪、悔罪態度好,在偵查期間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了一些有利於社會的工作。
5. 趙某案發前表現良好,主觀惡性不深。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是一個剛從大學走入社會的年輕學子。他對社會充滿著一份美好的期待,他主觀認為社會是一片乾淨的淨土,在不遠處等待著他。殊不知,張某等人設計的罪惡把缺乏專業認知的他強行拉入了黑暗之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趙某的一切行為都是聽命於公司的上層領導安排指揮,他甚至把自己和親屬的血汗錢也投入了無盡的黑洞,這不能不說是人間的悲劇。我們刑事法律歷來追求“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的精神,而且自己也深陷囹圄,刑法也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也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等,基於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趙某雖然自己觸犯了法律,但依據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情節,確屬可以挽救的物件、所以,辯護人在此懇請人民法院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能夠合理依據相關規定,對被告人趙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1)根據2001年最高法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精神,單位犯罪原則上不分主從,但具體案件可以分主從;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分主從;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對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應當減輕或免處處罰。
(2)本案公訴機關是以單位犯罪起訴至法院,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趙某的行為針對公司張某、肖某、韓某和本案同案儀某來講,從公司出資方面、建設公司平臺、犯意提起等概念,虛構第三方團購方等以及具體的犯罪指揮、組織培訓、職務、結構地位、獲利分配等方面,趙某起次要作用,應屬從犯。
2. 被告人趙某到案後一直如實供述,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 被告人趙某無犯罪前科,是初犯,A公司是他研究生畢業後的第一份職業,他進入公司前不知道公司的經營內容,就是找一份工作的心態加入A公司,應屬初犯。
4. 被告人趙某認罪、悔罪態度好,在偵查期間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了一些有利於社會的工作。
5. 趙某案發前表現良好,主觀惡性不深。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是一個剛從大學走入社會的年輕學子。他對社會充滿著一份美好的期待,他主觀認為社會是一片乾淨的淨土,在不遠處等待著他。殊不知,張某等人設計的罪惡把缺乏專業認知的他強行拉入了黑暗之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趙某的一切行為都是聽命於公司的上層領導安排指揮,他甚至把自己和親屬的血汗錢也投入了無盡的黑洞,這不能不說是人間的悲劇。我們刑事法律歷來追求“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的精神,而且自己也深陷囹圄,刑法也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也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等,基於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趙某雖然自己觸犯了法律,但依據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情節,確屬可以挽救的物件、所以,辯護人在此懇請人民法院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能夠合理依據相關規定,對被告人趙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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