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刑法條文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法規定,行為人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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