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 超過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 擅自新增著…
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 超過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 擅自新增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 超過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 擅自新增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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