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 -----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諮詢熱線:400 023 6156
原公訴機關蒲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 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同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017年12月22日緩刑考驗期限屆滿。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曹一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法院取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5年12月22日緩刑考驗期限屆滿。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賀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 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同年1月8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鄭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單位受賄罪被我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同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單某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 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同年1月8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蒲縣人民法院審理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曹一某、曹某某、賀某某、鄭某某、單某某犯單位受賄罪一案,於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蒲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認定: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原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現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二、被告人曹一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原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現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四、被告人賀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五、被告人鄭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被告人單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七、非法所得人民幣十萬零六千一百元予以沒收(未隨案移送),上繳國庫。 原審被告人曹某某不服,以其未參與事前預謀,對站上免費放行車輛不知情,也未具體實施因受賄而放車的行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其量刑與本案賀某某、鄭某某、單某某相比,量刑過重;案發後,其主動投案自首,積極、主動退賠全部涉案贓款,請二審依法改判其免予刑事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蒲縣人民法院(2015)蒲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發回蒲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馮春英 代理審判員劉海燕 代理審判員劉韶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霍文文
全國免費諮詢熱線:400 023 6156
原公訴機關蒲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 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同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017年12月22日緩刑考驗期限屆滿。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曹一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法院取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5年12月22日緩刑考驗期限屆滿。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賀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 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同年1月8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鄭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 2014年12月11日因犯單位受賄罪被我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同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單某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 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單位受賄罪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同年1月8日被蒲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同年4月8日被蒲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蒲縣人民法院審理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曹一某、曹某某、賀某某、鄭某某、單某某犯單位受賄罪一案,於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蒲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認定: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原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現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二、被告人曹一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原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現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四、被告人賀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五、被告人鄭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被告人單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七、非法所得人民幣十萬零六千一百元予以沒收(未隨案移送),上繳國庫。 原審被告人曹某某不服,以其未參與事前預謀,對站上免費放行車輛不知情,也未具體實施因受賄而放車的行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其量刑與本案賀某某、鄭某某、單某某相比,量刑過重;案發後,其主動投案自首,積極、主動退賠全部涉案贓款,請二審依法改判其免予刑事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蒲縣人民法院(2015)蒲刑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發回蒲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馮春英 代理審判員劉海燕 代理審判員劉韶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霍文文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